序章(2/4)
而且,如果被以痴汉等罪状提出被害申请的话,警察就必须按照犯罪搜查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当然,这充其量只是受理,是否起诉是另一回事,警察也不会唯唯诺诺地接受明显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告诉状,但此时如果有人权派的律师等不必要的人插手,那么即使只是形式上,警察也必须受理。
而且,一旦受理就必须确认事实关系。
结果,即使是从善意出发的行为,即使只是救命活动的一环,也必须向警察说明好几次情况。
而且,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最坏的情况甚至有可能被起诉。
当然,以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来说,起诉并不等于有罪。
只是有嫌疑而已。
但是,周围的人不会这样判断,这是人世间的常理。
在被起诉的阶段,那个人的人生就有可能发生各种障碍。
而且,先不论能否胜诉,或是能否拿到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赔偿金,民事诉讼的举证门槛比刑事诉讼低,这点也是个很大的疑虑。
如此一来,比起为了素不相识的人,冒着诉讼的风险进行救助,直接见死不救才是正确的选择,这种想法会自然地出现。
虽然会受到良心的苛责,但不只自己,连家人都有可能受到影响,那么暂时掩盖良心的选择也不能说是错误的……(內容加載失敗!請刷新或更換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