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章(2/4)

而且,如果被以痴汉等罪状提出被害申请的话,警察就必须按照犯罪搜查规范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当然,这充其量只是受理,是否起诉是另一回事,警察也不会唯唯诺诺地接受明显无法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告诉状,但此时如果有人权派的律师等不必要的人插手,那么即使只是形式上,警察也必须受理。

而且,一旦受理就必须确认事实关系。

结果,即使是从善意出发的行为,即使只是救命活动的一环,也必须向警察说明好几次情况。

而且,如果无法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最坏的情况甚至有可能被起诉。

当然,以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来说,起诉并不等于有罪。

只是有嫌疑而已。

但是,周围的人不会这样判断,这是人世间的常理。

在被起诉的阶段,那个人的人生就有可能发生各种障碍。

而且,先不论能否胜诉,或是能否拿到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赔偿金,民事诉讼的举证门槛比刑事诉讼低,这点也是个很大的疑虑。

如此一来,比起为了素不相识的人,冒着诉讼的风险进行救助,直接见死不救才是正确的选择,这种想法会自然地出现。

虽然会受到良心的苛责,但不只自己,连家人都有可能受到影响,那么暂时掩盖良心的选择也不能说是错误的……(內容加載失敗!請刷新或更換瀏覽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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