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馆有收集资料的自由(2/7)

具体地说就是——审查贩售处的货物,强令发行处禁止发行,禁播或强行修正广告。以及强令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内容等各种各样的取缔行为。

由于电视台、出版社和销售店等机构没有对抗审查权,因此只能单方面的接受审查。

而在媒体良化法设立之前便持反对意见的新闻媒体则完全没有吃透政府发表的内容便加以报道,没能对媒体良化法进行准确的批判,只能以徒具形式却无实效的结果而告终。

唯一进行了拼死抗争的是被司法部门视为眼中钉的低俗周刊杂志,但是在良化法面前,其出版发行也同样受到审查并被取缔。

不给予制作者处罚,不取缔发行前的媒体,保护基本人权之一的自由和取得平衡——这种说明实现太过目光短浅,执行机构以等待不符合媒体良化法中公共秩序及优良习俗标准的媒体发行后再狩猎为乐才是实情。

购买发行中媒体的个人并不会被问罪,但是根据情况,出版社、代理商和一级贩售店要共同承担罪责及因受审查而产生的损失,发行方为了自保只能接受媒体良化法的规则。从结果而言,媒体最终失去了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唯一拥有根据法、能够对抗媒体良化委员会的图书馆。在这三十年之中也发生了很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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